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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
一、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
(一)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、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、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,是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。
(二)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
民事法律关系有以下特征:
1.主体地位平等;
2.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对等;
3.权利救济和补偿性。
(三)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
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,就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具备的因素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、内容、客体三项。
1.主体
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、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。包括自然人、 法人和参加到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国家。主体的法律价值在于确定利益的享有者,使每一个在法律上 应当有独立利益者成为法律上的人,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思,在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通过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,享受其个人生活利益。
2.内容
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,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。
3.客体
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,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。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 括物、行为、智力成果和其他权益(如人身利益)。随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,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 种类还会不断增加。
二、民事权利的概念
民事权利,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,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,根据自己的意愿实施或 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。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:
1.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,依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,实现其利益;
2.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为一定行为,以实现自己的利益;
3.享有权利的人因他人的行为而使权利不能实现时,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予以保护。 关于民事权利的本质,学者的认识并不一致,主要有三种观点:
第一,意思说。由德国的温特夏德和萨维尼所倡。这种意见认为,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治,或意 思的支配,权利反映了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支配的范围。意思是权利的基础,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。 第二,利益说。为德国的耶林所主张。这种学说认为,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,凡依 法属于个人的利益,无沦精神的、物质的、都是权利。
第三,法力说。以德国学者梅克尔为代表。此学说认为,权利的本质是法律上之力,权利由特定 利益和法律上之力构成。
上述学说中,“利益说”和“法力说”揭示了法律和人的行为背后的社会经济原因,有较大的客观 性和合理性,构成了现今民法理论对权利本质认识的思想渊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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