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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民事义务的概念
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,为了满足他方利益所应实施的行为。以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,可将民事义务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。凡要求义务人作为的义务,为积极义务,大部分民事义务都是积极义务。凡要求义务人不作为的义务,为消极义务。
六、民事法律事实
(一)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分类
民事法律事实,是指法律规定的,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、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。民事法律规范只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、变更和消灭的前提,它本身并不能在当事入之间发生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。例如,民法规定了租赁关系,指出了产生租赁关系的各种条件,但该规定并不是租赁关系,而只是人们的行为准则。当事人之间要建立租赁关系,就需要有一个客观情况,即订立租赁合同这种客观情况就是租赁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。
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很多,根据其中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,也可以把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.和行为两类:
1.事件
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事实。例如,人的出生、死亡,自然灾害的发生,时间的经过等。这些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,但其一旦发生,便会在一定的主体之间发生、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。例如,人的死亡会引起财产继承关系;经过一定的时间,就会使时效完成,从而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发生、变更或消灭等。
2.行为
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,即与当事人意志直接相关的客观事实。例如签订合同、实施代理等。 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。凡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,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。凡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。
(二)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
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、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可能是一个,也可能是几个,这种由几个法律事实共同引起法律关系发生、变更或消灭的情况,称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。例如遗嘱继承关系的发生,即要有有效的遗嘱行为,又要有遗嘱人死亡的事实,遗嘱行为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,就是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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